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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之坤,王阿金,姚懂良,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太平桥村。法定代表人姚之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之坤。被执行人王阿金。被执行人姚懂良。被执行人杨晓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之坤、王阿金、姚懂良、杨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11625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若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含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以下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姚懂良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锦港路55号8幢-8-03号的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1)第1900004号]在债权数额15万元内优先受偿;被告姚懂良、杨晓芳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锦港路55号8幢-8-03号房产[吴房权证七都字第180035**)在债权数额10万元内优先受偿;被告姚懂良、杨晓芳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锦港路55号8幢-8-03号房产[吴房权证七都字第180035**号]在债权数额47万元内优先受偿;被告姚懂良、杨晓芳所有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2幢402室的房产[吴房权证松陵字第010542**号]在债权数额53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姚之坤、王阿金、姚懂良、杨晓芳对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7元,由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吴江万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之坤、王阿金、姚懂良、杨晓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69742元,执行费1509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姚懂良、杨晓芳名下的相关房地产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懂良、杨晓芳名下的相关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其中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都镇庙港社区锦港路55号8幢-8-03号的房地产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2幢402室的房产已分别抵押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姚懂良、杨晓芳名下的相关房地产,现本院另案正在处理中,短期内无法完成。故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对以上房地产处置完毕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完成,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