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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郭某某,住长春市。被告:赵某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