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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