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