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钟春燕与张勇健、第三人陈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第三人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取即384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