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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邵长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长根,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灌云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韦友东,江苏省连云港市××人联合会工作人员。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长根犯故��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长根及其指派辩护人陈莉、翻译人员韦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邵长根(系××人)在灌云县杨集镇镇东村小李庄,因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后殴打其妻徐某子(××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子符合因遭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被捂口鼻、扼颈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崔某、李某乙、李某丙、尹某、李某丁、杜某、邵某甲、范某、邵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邵长根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4)230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连)公(化)鉴(毒物)字(2014)1316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灌)公(法)鉴(尸)字(2014)1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灌公(刑)勘(2014)11002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长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长根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邵长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长根当庭对公诉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邵长根的指派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邵长根系××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邵长根认罪态度好,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邵长根在察觉被害人不睁眼时还试图找其父亲挽救,有救助行为,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长根(××人)与被害人徐某子(××人,殁年71岁)系再婚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晚上8时左右,双方在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人邵长根先后在其家中、其家附近的麦田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邵长根用拳脚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颈部,致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子符合因遭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被捂口鼻、扼颈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示了下列证据: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⑴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灌公(刑)勘(2014)11002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在现场提取的检材情况。⑵检查笔录,证实因被告人邵长根称被徐某子抓伤,2014年8月6日经检查,发现邵长根面部有指甲抓伤伤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提取的检材情况。⑶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邵长根辨认相关现场的情况。2.鉴定意见⑴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法)鉴(物证)字(2014)230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①在送检的现场血痕擦拭1-4、现场绿色被子上可疑斑迹、现场床上带血和呕吐物的枕头上可疑斑迹、徐某子颈部带血毛巾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徐某子心血基因型相同,本地汉族(ID)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1.26×1023。②在送检的徐某子右手指甲、徐某子颈部擦拭��邵长根左手指甲、邵长根右手指甲均检出人类DNA,与徐某子心血基因型相同,本地汉族(ID)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1.26×1023。③在送检的徐某子阴道擦拭、徐某子外阴擦拭未检见人精斑。⑵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化)鉴(毒物)字(2014)131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死者徐某子心血、胃及胃内容和肝脏组织中均未检见常见有机磷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毒鼠强及乙醇成分。⑶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法)鉴(尸)字(2014)1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解剖照片,检验意见:徐某子符合因遭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被捂口鼻、扼颈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3.证人证言⑴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早上7点左右,听崔某讲邵长根将他女人打死了。9点多去现场没看到有警察��就打电话跟杨集派出所刘所长报警的。另证实11月6日晚8点40分左右看到邵长根夫妻俩在邵长某家后麦地坐着,其中一个抱着另一个,后来邵长根背着徐某子往家走,李某己(李某丙)夫妻俩在旁边扶着,进了邵长根家后,李某己夫妻立刻出来回家了。⑵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早上6点多,听李某乙说邵某甲称邵长根把媳妇徐某子打死了,其就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李某甲。平时听庄上人说,邵长根夫妻俩经常发生矛盾,会打架。并证实11月6日晚上7点多,开车碰见邵长根夫妻俩,当时徐某子能正常走路,没有什么受伤的样子。当晚8点40几分,和李某甲一起看到邵长根背着徐某子,李某己(李某丙)夫妻帮扶着一起进了邵长根家里,徐某子头趴下来的,没讲话。李某己夫妻进了屋,不到分把钟就出来了。⑶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凌晨3点左右,邵某甲敲门,说夜里12点时,邵长根到其家说他哑巴媳妇死了,去邵长根家一看,真没气了。其告诉邵某甲,要是打死的就赶紧让邵长根去自首,邵某甲说回家再问问。天亮后,李某乙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崔某。⑷证人李某丙、尹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晚7点多,看到杨书同家后面麦地里有人影,仔细看看发现是庄上的哑巴夫妻,女哑巴坐在地上擦眼泪,男哑巴拖女哑巴,想把女哑巴往身上背,其二人就帮忙把女哑巴扶着,并把掉在麦地里的女哑巴的鞋子、外套拿着一起跟在男哑巴身后送回他家。进屋后,男哑巴把女哑巴放在床上。女哑巴没死,肚子一直喘气,但是就不睁眼。出来时碰见庄上的崔书记和李书记。当时女哑巴头发披散开来,裤子好像也尿湿了,感觉应该是男哑巴打女哑巴的,但没看到女哑巴身上有明显伤痕。最近会听到他们争吵,听说女哑巴会把钱给���和前夫生的女儿,男哑巴为这事很生气。男哑巴脾气不好,比较暴,一有事情就控制不住。⑸证人李某丁、杜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6晚上7点多,女哑巴跑到其家,一直在喊叫,但是听不懂,脸上都是眼泪,嘴边都是血,可能是嘴巴,或者牙被打破了,一直在哭。男哑巴紧跟着也到了,很重的酒味,非常醉,非常乱,看起来很生气,像是刚刚和女哑巴发生过争执。男哑巴掏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女哑巴女儿的电话号码,叫其帮着打电话。其就打电话告诉女哑巴女儿说她妈妈和男哑巴吵仗了,让她过来看看,她女儿说晚上不好过来,问她是否拿男哑巴衣服,她说没拿。挂电话后男哑巴就一直抱着女哑巴把她往回拖,女哑巴坐在地上不走,并把杜某腿抱着的,男哑巴声音变更凶了。看他想动手打女哑巴,其就打手势阻止他并叫他们赶紧回家。看出来女哑巴很害怕男哑巴打她。其把他们送到杨树同家后面的水泥路上,其就回家了。这时候男女哑巴都坐在地上呜啊呜啊喊叫,其一边朝家走,一边听见身后女哑巴一直在哭嚎。最近年把他们经常吵架、打架。⑹证人邵某甲、范某证言(被告人邵长根父母),证实2014年11月6日晚上10点多,邵长根回家用动作说他女人徐某子死了。其就和邵长根去他家,看到徐某子躺在堂屋床上的被窝里,穿着衣服,脸上青紫,眼睛闭着,试试鼻子,已经没有气了,其就知道徐某子是被邵长根弄死了。随后其就通知了毛某甲,并将此事告诉了李某乙。后来和李某戊夫妻及邵某丙一起又去邵长根家,从门缝看到邵长根和徐某子头靠头睡在床上。11月7日早上5点多,邵长根说去派出所,就骑电瓶车往南去了。邵长根说徐某子是被他打死的,其他的动作也看不懂。并证实邵长根与徐某子关系本来不错,后来因���毛某乙借钱的事情就恼了,邵长根和徐某子为此常吵架,邵长根还打过徐某子几次。邵长根脾气不太好,发脾气时歪眼斜嘴,压不住火,比较暴躁,有时候会打家里人。⑺证人邵某乙证言,证实邵长根夫妻平日关系很好,后听说女哑巴死了,具体怎么死的不清楚。⑻证人李某戊、陈某、邵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早上6点多,邵某甲说他家儿媳妇女哑巴死了,让和其一起去看看,到那后看见男哑巴和女哑巴都躺在床上,后来男哑巴出门了,其就回来的。邵某甲说听别人讲昨晚他儿子媳妇吵架和打架的,其他不清楚,意思就是可能被打死的,但是具体没有说。女哑巴和邵长根是后组合家庭,之前关系很好,最近两月常吵架,具体什么原因不清楚。陈某另证实2014年11月6日晚上7点左右,曾看到男哑巴和女哑巴两人在争执,男哑巴一直在推女哑巴,意思是叫她回家���女哑巴不回家,男哑巴很生气的样子。当时女哑巴很正常,没有伤,只是很着急很生气的样子,头发是扎好的。他们以前关系很好,但听说2014年6月份开始女哑巴女儿常住在哑巴家吃喝,他们开始发生争执。⑼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早上凌晨,邵某甲到其家承认邵长根打死了徐某子,后家属徐翠某就带着邵某甲去通知徐某子儿子毛某甲的。并证实最近半年左右,邵长根经常打徐某子,具体为什么不知道。⑽证人毛某甲(被害人徐某子儿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凌晨,其二姨徐翠某带邵长根父亲到其家,说其母亲被邵长根打死了,其通知亲戚后早上6点多到母亲家,看到母亲躺在堂屋门口床上,双手圈在胸口,穿春秋衫。以前没听说邵长根与母亲有什么矛盾,后来知道邵长根喝醉酒会发酒疯,会打其母亲,其姐姐回家,邵长根就会发脾气,会打母亲。⑾证人毛某乙证言(被害人徐某子女儿),证实2014年夏天时在邵长根家住了几天,邵长根和其母亲就会争吵,不知道是为什么,邵长根会推母亲。出事那天晚上,邻居用130开头的手机号码还打电话给其说两人又吵架了,叫其过去看看,看天太晚了就没去。第二天早上就听毛某甲说母亲被邵长根打死了4.书证⑴证人李某丁于2014年11月6日晚7点20分拨打毛某乙电话及毛某乙接听电话的手机截屏照片,证实案发当晚李某丁应被告人邵长根要求曾拨打毛某乙电话的情况。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邵长根及被害人徐某子的关系及自然概况。⑶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杨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灌云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侦破情况。⑷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灌云县公安局分局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邵长根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5.被告人邵长根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妻子徐某子常常把她和前夫的孩子叫回家吃饭,其每次只能吃很少,她女儿还把家里衣服裤子拿走了,因为这些,其非常生气,就会发脾气,与徐某子发生矛盾。2014年11月6日晚喝了点酒,头喝晕晕的,想起这些就打了徐某子,用手抓她脸,还拽着她衣服推撞她,她就从家里跑出去了。其追到李某丁家,叫李某丁打电话给徐某子女儿,叫她把衣服送回来。李某丁打完电话,其就叫徐某子回家,她把李某丁妻子腿抱住坐在地上不走,李某丁妻子把其和徐某子送到他家路西路头就回去了。走到其家东边田地旁徐某子又不���了,坐在地上,其想拉她回家,她就抓其脸,打其膀子和腿,其就又打了徐某子,用手抓她脸和脖子,用拳头捣她头,用脚踢她,并将她按到地上拽着她衣服来回撞的。她被撞得呕吐了,不动了,其就将她拉起来坐在路边,想把她背回家,正要背时被庄邻一男一女发现了,他们过来帮忙,一起将她扶回家,放到床上后其就撵他们回去了。徐某子在床上又呕了,还呕出血,衣服都呕脏了,其就将她衣服脱了,又拿毛巾放到她脖子那里,然后其也上床睡觉了。过一会把灯打开,连续推她四下,她四次都睁开眼睛,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发现她没有反应了。其就到父亲家,将妻子的事情告诉了父亲,父亲就和其一起回来,父亲推了推她,看见她没有反应就离开了。也不知道他要干什么,其就接着上床睡觉了。天亮后,再推了推发现她还是没有反应,就出门了。没有别人打徐某子,就其一人打的。6.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邵长根的讯问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邵长根的指派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邵长根系××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及被告人邵长根认罪态度好,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邵长根的指派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邵长根在察觉被害人不睁眼时还试图找其父亲挽救,有救助行为,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邵长根供述在察觉被害人不睁眼以后曾找其父亲试图抢救被害人,但是其父亲邵玉某证实被告人邵长根在案发当夜找到他是告诉他被害人被其打死,并未提及让他帮助抢救,故该供述与邵某甲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长根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长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长根系××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长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徐某子系老年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邵长根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长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驰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泗梅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