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鲁锟与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锟,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鲁锟被申请人: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鲁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及该公司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厂房、车辆等)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鲁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鲁锟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二、依法查封黄陵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车辆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