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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向小平与路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平,路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向小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路永利,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平与被告路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永利的银行存款31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路永利自2015年4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直至31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 少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