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征,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黎坚,董事长。本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852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