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3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