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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姚妙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委托代理人赵铭。委托代理人谢民侠。被告姚妙忠,住上海市嘉定区华江支路***弄***号***室。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妙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24.8元及支付人民币滞纳金4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