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丽珍、康少华、袁蝉萍申请执行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康某某,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莉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燕,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康某某、袁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326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且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吴江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