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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王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王德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回增明。被告王德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诉被告王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回增明承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