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王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王德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回增明。被告王德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诉被告王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回增明承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