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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山诉被告董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山,董玉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德山,住双辽市。被告董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山诉被告董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山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聂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