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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蒋超平申请执行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平,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方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蒋超平,男。被执行人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彪云。本院在执行蒋超平申请执行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4)黔方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撤离返回至上海,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公司的一重要文件,于是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几次通知申请人来法院协商执行,但其提供的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黔方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