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陶红成与张应洪,苏文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成,张应洪,苏文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陶红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苏映行,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应洪,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苏文成,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0268-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第四层。代表人:张芒,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成诉被告张应洪、被告苏文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红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红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红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陶红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