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卓永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卓永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卓永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卫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133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