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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朋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