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周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周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郑立文,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晰,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紫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女,住广西象州县。被告周征,男,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周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81.5元,由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