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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与侯某甲、侯某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侯某甲,侯某乙,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主任,住长治市郊区。被告侯某甲,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住长治市郊区。被告侯某乙,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治市郊区。被告宋某,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牛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