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尹吴雯与黄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吴雯,黄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尹吴雯。被执行人黄岑。关于尹吴雯与黄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及利息,执行费358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尹吴雯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