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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