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望安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望安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郑孝富,肖家利,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04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小平,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望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向华。被执行人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妙华。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3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望安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郑孝富、肖家利、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望安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郑孝富、肖家利、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3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薛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