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佟国良与王久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国良,王久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10370号原告佟国良,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王久龙,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佟国良与被告王久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佟国良承认所受的伤系被告王久龙的父亲殴打造成,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国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善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