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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家合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昌、万春华,均为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