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建军、张云英等与胡本贵、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建军,张云英,吕建芬,吕妹英,吕海英,吕海霞,胡本贵,王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吕建军,男,汉族。申请人张云英,女,汉族。申请人吕建芬,女,汉族。申请人吕妹英,女,汉族。申请人吕海英,女,汉族。申请人吕海霞,女,汉族。被申请人胡本贵,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利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注册车主为王红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丙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