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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建军、张云英等与胡本贵、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建军,张云英,吕建芬,吕妹英,吕海英,吕海霞,胡本贵,王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吕建军,男,汉族。申请人张云英,女,汉族。申请人吕建芬,女,汉族。申请人吕妹英,女,汉族。申请人吕海英,女,汉族。申请人吕海霞,女,汉族。被申请人胡本贵,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利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注册车主为王红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丙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