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妮与苏州美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妮,苏州美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叶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美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8-5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晓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旺喜。再审申请人叶妮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美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居购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妮申请再审称:(一)美居购公司在招商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夸大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加盟,是欺诈行为。(二)美居购公司的招商海报中有投资额7万元、15项招商政策、品牌使用授权支持等合同主要条款,企业宣传片也是以订立加盟合同为目的所做出的承诺,均为要约,非要约邀请。(三)美居购公司的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叶妮与其他加盟商一样,是线下样板店,社区样板店,美居购社区店,社区体验店。美居购公司官网承诺线下样板店认同并接受美居购公司特许经营模式。美居购公司授牌是授权加盟商,不是代理商。社区店加盟模式规定统一的运营模式。(四)美居购公司根本性违约。美居购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叶妮的授权范围内,授权其他加盟商。美居购公司提供的货物中,所占金额比重较大的法式系列家具所示材质与实际不符。美居购公司产品售价与同类相比不便宜,材质不环保,没有质检报告,没有生产的厂名厂址,没有售后服务,美居购公司也没有提供免费设计,导致叶妮年赚40万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加盟费、保证金、货款、货物运费、装修费、房屋租金、人工费、预期收益等各项损失。(五)原审法官徇私枉法,多次强调法庭断案不查明事实真相,只按己知作主观判断;开庭时间迎合美居购公司招商时段;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明显不当。叶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解除其与美居购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并由美居购公司赔偿前述各项损失。美居购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招商海报是生意街网站上的,不是美居购公司投放的,美居购公司从未承诺投资7万元年赚40万元。美居购公司宣传的内容没有虚假成份,且根据约定向叶妮提供了设计、宣传、培训和派员到现场等服务。(二)美居购公司的企业宣传片主要介绍了公司的规模、产品、服务特色、商业模式的优越性等内容,不具备构成要约所需的要素,应为要约邀请。(三)美居购公司与叶妮之间是代理经营关系,非特许经营关系。代理针对的是产品销售,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商标和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下的统一模式。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了代理的一些特性,如佣金、回购等。(四)美居购公司与叶妮签订的合同明确标注是单店加盟模式,非城市独家代理。因此,美居购公司为叶妮提供的是区县级授权保护,叶妮的授权范围在杭州市上城区,美居购公司另行在杭州市江干区进行授权,没有根本违约。(五)美居购公司的产品信息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叶妮所称材质标示错误的是一个配货清单,该清单只是一个简要的信息说明。叶妮所述的法式系列家具确为板材,雕刻部分为桦木,桦木的成分远大于板材,配货清单标示为桦木雕刻不存在欺诈。(六)美居购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叶妮的损失是其经营不善所致,与美居购公司无关。(七)叶妮没有提供实质证的新证据,不构成再审的条件。本院认为,叶妮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是,叶妮在审查阶段提供的证据,除2014年7月4日电子邮件外,均在原审诉讼终结之前,或存在于叶妮处,或以公开形式发布,依法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新的证据。2014年7月4日电子邮件则是原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是原审判决作出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叶妮提出的其与美居购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再审申请事由。所谓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书面合同明确的合作模式是单店加盟模式,叶妮作为加盟商,主要通过向美居购公司进货销售获利,美居购公司除对供货、销售价格有规定外,对叶妮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没有限制。美居购公司官网显示社区样板型的加盟方式应认同并接受美居购公司的特许经营模式,但并未声明加盟方式只有特许经营模式。叶妮举证的招商海报中,也显示美居购公司的招商形式包括特许经营,也包括门店加盟和代理。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叶妮与美居购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不属特许经营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叶妮提出的美居购公司的广告宣传属于要约的再审申请事由。叶妮称,2013年4月,其在生意街网站看到美居购公司的招商海报,宣称:7万元开社区宜家店,年赚40万元,日成交1000余单,2012年每天有6万名会员被引入美居购公司并下单,美居购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占地20600平方米,产品比实体店便宜至少30%,每日5万人访问的美居购公司网站将为所有加盟商的样板店提供广告宣传,社区样板店的模式加盟商只需要小区内租2间样板房,总部协助30天开业等,10大扶持政策以及15项招商政策。招商形式:门店加盟、特许经营、代理。叶妮还称,2013年5月,其参加美居购公司招商会,参观了美居购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三处样板房和位于苏虹中路263号的公司总部,并看到了美居购公司的企业宣传片,核心内容是:万平仓库,零风险加盟经销(7万元年赚40万元),提供系统化培训,定期举行会议沟通经营问题,免费设计支持(118人设计团队为美居购公司加盟商提供强大的软装设计服务),强大的广告支持,完善的服务体系,授权区域代理商在该区域独家代理。从内容来看,上述广告宣传仅是对美居购公司规模、产品服务特色和商业模式优越性的描述,并无加盟合同所必需的加盟模式、加盟期限、加盟费用、加盟方获利途径等具体确定的内容。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美居购公司的广告宣传不构成要约,并无不当。关于叶妮提出的美居购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加盟合同应予撤销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查,美居购公司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对自身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率、服务项目等确实作了不实描述,但这些信息并非叶妮决定是否加盟的决定因素。叶妮在原审中承认,其当时认为美居购公司的宣传应该是广告,表明美居购公司的广告宣传并未致使叶妮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据此,原审法院对叶妮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加盟合同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叶妮提出的美居购公司根本性违约,应对其赔偿损失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查,首先,根据加盟合同,叶妮与美居购公司的合作模式为单店加盟模式,授权保护范围为区县级,美居购公司在叶妮所在的区县级范围外,授权其他加盟商,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其次,叶妮称美居购公司提供的家具标示材质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且材质本身占该家具整体价值的比重较低,即使出现这类问题,也可以通过退换货或补偿差价等措施解决,没有合同解除的必要性。第三,加盟合同中,美居购公司既未承诺产品售价比同类便宜,也未承诺提供免费设计。叶妮亦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美居购公司所售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据此,原审法院对叶妮提出的美居购公司根本性违约,应对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叶妮提出的原审法院徇私枉法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查,原审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严格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前文所述,亦无不当。综上,叶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