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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邹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翠丽与何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翠丽,何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邹诉保字第0004号原告高翠丽。被告何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丽诉被告何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为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相应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建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单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