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志超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超,唐仁奇,桂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邓志超,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唐仁奇,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桂红娥,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邓志超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唐仁奇、桂红娥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96号3-1-1号(建筑面积130.06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41157**号)、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82号(建筑面积27.02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1143**号)房产的评估。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仁奇、桂红娥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96号3-1-1号(建筑面积130.06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41157**号)、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82号(建筑面积27.02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114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