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灿霞与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吴灿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朝阳,该社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灿霞。上诉人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吴灿霞农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上诉人孝昌县建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