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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周檬檬、谢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周檬檬,谢国良,徐正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代表人:赵永泰。委托代理人:管海华。被告:周檬檬。被告:谢国良。被告:徐正桂。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被告周檬檬、谢国良、徐正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周檬檬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2月11日的利息为21185.31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555%计算);二、被告谢国良、徐正桂对被告周檬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周檬檬、谢国良、徐正桂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周檬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037%,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0月11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谢国良、徐正桂为被告周檬檬上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周檬檬发放了贷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檬檬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谢国良、徐正桂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2月11日,被告周檬檬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185.3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檬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2月11日的利息为21185.31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555%计算);二、被告谢国良、徐正桂对被告周檬檬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檬檬负担,被告谢国良、徐正桂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1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限期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