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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储著鑫与江锡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鑫,江锡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储著鑫,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江锡节,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鑫诉被告江锡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储著鑫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