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储著鑫与江锡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鑫,江锡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储著鑫,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江锡节,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鑫诉被告江锡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储著鑫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