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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庄等五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兴德,严良风,崔雪杰,崔甲,崔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兴德(系崔广西之父),男,1946年1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严良风(系崔广西之母),女,1950年6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雪杰(系崔广西长女),女,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甲(系崔广西次女),女,200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乙(系崔广西之子),男,200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崔兴德等五人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2013)雨民初字第732号案件中,上诉人的起诉对象只有浙江省东阳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一家,而在本次诉讼中,上诉人的诉讼对象还包括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另外,上诉人的本次诉请与(2013)雨民初字第732号案件中的诉请也不一样,因此,上诉人的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兴德等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与前诉虽不同,但诉讼标的相同,其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上诉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