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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赖文静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林,赖文静,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林,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胡胜岳、胡红卫,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文静,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林逢龙、刘创松,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委托代理人:胡胜岳、胡红卫,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六运五街44号703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被告所在地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诉讼争议为合作收购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628号自编1号、自编2号、自编3号房产及面积共44573平方米的商业用地项目,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