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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大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53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七圩村。法定代表人荀金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彬。江苏大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徐彬归还江苏大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徐彬负担。届期,被执行人徐彬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唐胜荣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