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程春燕、贾长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程春燕,贾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03号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址:稷山县育英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程春燕,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南路二轻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贾长青,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康复街民乐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二初字第20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长青、程春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长青、程春燕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长青所在银行29000元的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段焕东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