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黎峰与杨利霞、唐文姣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峰,杨利霞,唐文姣,姚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黎峰。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雷。被告杨利霞。被告唐文姣。被告姚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峰诉被告杨利霞、唐文姣、姚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峰于2014年3月3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黎峰应于2014年3月10日前缴纳诉讼费7380元,但原告黎峰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黎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