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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任民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叶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步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任民,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任民行政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任民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叶任民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张中行非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治会审 判 员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