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20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任林冲与薛君、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林冲,薛君,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2014-182号原告任林冲,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薛君,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宁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林冲与被告薛君、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林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林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任林冲负担。审 判 长 文俊武审 判 员 路江龙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