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张道保、张天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张道保,张天和,王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机构代码证:85110636-4。法定代表人肖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柯宝,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道保,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天和,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王情,女,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被告张道保、被告张天和、被告王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0元,由被告张道保、张天和、王情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H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