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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静钟,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林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4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登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静钟,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林国祥,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关于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静钟、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林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国祥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684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