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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范伟树与沭阳县吴集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樊立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范伟树,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吴集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吴集信用社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立生,农民。被告魏良洲,农民。被告陈兵,农民。被告周立中,农民。被告秦立红,农民。原告范伟树诉被告沭阳县吴集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樊立生、魏良洲、陈兵、周立中、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孔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