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宝福与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福,李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王宝福,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李玉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福诉被告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福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