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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宝福与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福,李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王宝福,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李玉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福诉被告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福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