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进学与冯建珍、冯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学,冯建珍,冯耀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王进学。委托代理人王进兵。被告冯建珍。被告冯耀章。原告王进学与被告冯建珍、冯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学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建珍、冯耀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学撤回对被告冯建珍、冯耀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学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