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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世浩与罗定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周世浩,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罗定市。本院2015年3月30日收到起诉人周世浩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周世浩向本院起诉称,起诉人与周世龙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周世龙纠集周世福、欧显芳等人打伤,至今仍留有后遗症:听力下降、视力下降。起诉人受伤之后,被诉人罗定市公安局委托有关机关(不知具体名称)对起诉人进行伤势鉴定,经多次要求、上访,被诉人才于2014年11月25日告知起诉人鉴定结果是轻微伤。起诉人不服,要求由省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此后,被诉人对起诉人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仍不清楚。2015年1月14日,被诉人告知起诉人,鉴定结果仍是轻微伤。起诉人不服,再次要求被诉人委托省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被诉人第三次对起诉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仍不清楚,鉴定结果亦是轻微伤。起诉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强烈要求被诉人委托省级鉴定机构鉴定,被诉人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重新鉴定通知书》,该通知书引用的法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4款。起诉人认为该案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尚未定性,被诉人适用法规依据错误。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人《不予受理重新鉴定通知书》,判决被诉人委托省级鉴定机构对起诉人伤势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人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起诉人进行伤势鉴定,是被诉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而进行的活动,被诉人是否准予对起诉人进行重新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世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标浩审判员  陈锡生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