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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林利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林利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婷婷。被告林利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林利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婷婷承担。审 判 员  王卓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