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林利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林利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婷婷。被告林利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林利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婷婷承担。审 判 员 王卓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