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号原告甘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文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群、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2年3月9日以急需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2014年1月26日,被告就此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但一直未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归还借款利息。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甘某某;二、驳回原告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文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