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梁晶申请执行浩源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晶,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54-2号申请人梁晶,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419XXXXXXXXXX,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电务段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陶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东兴委。法定代表人徐长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区府路。负责人姚国忠,该办公室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梁晶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