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长游与赵瑞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长游,赵瑞,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因履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赵瑞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深圳市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地表明赵瑞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