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住所地五莲县城龙溪路4号。法定代表人:蓝新建,经理。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没有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元。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2782.1,已执行到位1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另外的公司正在诉讼中,所有的财产被另外公司查封,暂无其他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事诉讼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在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著国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