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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卫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卫勇,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责人:王喆,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中龙,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广恩,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卫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卫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源: